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试点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试点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07〕107 号)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实施,我公司制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七月六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第三条 交易商与其客户办理协议交易前,应当事先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及变更登记协议。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报经综合电子平台确认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申报办理相关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 证券账户与证券登记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应当使用其上海市场A股自营或机构证券账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