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
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07]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进车辆产品技术进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882号)精神,抑制专用汽车产能过剩,现将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品种划分
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主要是指普通半挂车和采用二类底盘改装的自卸汽车、罐式汽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按照其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划分为6类:
第一类: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包括:栏板式半挂车、普通平板式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厢式运输半挂车、翼开启厢式运输半挂车、保温半挂车、冷藏半挂车、邮政半挂车、软顶厢式半挂车、蓬式半挂车;普通仓栅半挂车、畜禽运输半挂车、散装粮食运输半挂车、散装饲料运输半挂车、养蜂半挂车、散装种子运输半挂车。
第二类:自卸半挂车,指普通自卸半挂车(包括后卸、侧卸和三面自卸)。
第三类:罐式半挂车,包括: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粉粒食品运输半挂车、化工液体运输半挂车、沥青运输半挂车、散装水泥运输半挂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运油半挂车。
第四类: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包括:厢式运输车、翼开启厢式车、保温车、冷藏车、邮政车、软顶厢式车、蓬式车,不包括具有单一车室的厢式运输汽车(即客厢式运输车);普通仓栅车、畜禽运输车、散装粮食运输车、散装饲料运输车、养蜂车、散装种子运输车。
第五类:自卸汽车,指普通自卸汽车(包括后卸、侧卸和三面自卸)。
第六类:罐式汽车,包括:低温液体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粉粒食品运输车、化工液体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沥青运输车、散装水泥车、液化气体运输车、运油车。
二、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运输类专用汽车新增生产能力,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的生产,按上述6个类别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