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
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