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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各级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作用,监督企业平等对待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指导各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务公开,以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民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农民工权益维护内容的修改工作,加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进程。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一、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制度
  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探索实行农民工居住证制度,有条件地逐步放宽农民工城市落户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 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实行优先准予落户的政策。继续在经济比较发达和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地区开展由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管理本地流出人口的警务模式。 (公安部牵头,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十二、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以及劳动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内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咨询点。合理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酌情减免农民工法律服务的费用。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农民工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热线。推动公证工作介入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解决,通过办理劳动报酬、还款协议、给付事故赔偿(补偿)等事项的强制执行公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在申请移送、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调解作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的文件精神和司法解释,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 (司法部、高法院分别负责,财政部参加)
  十三、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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