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恶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以建筑、煤炭和纺织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及时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提高井下艰苦岗位作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政策措施宏观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牵头,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参加)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
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各地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摸底,建立企业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宣传。
抓紧做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广泛宣传《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对企业执行《
劳动法》、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非法行为。认真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监控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坚决纠正严重超时加班影响农民工身心健康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牵头,公安部、教育部、文化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参加)
三、健全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
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制定《加强煤矿尘肺防治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等标准规范,研究起草《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职业病目录》。
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在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的同时,以农民工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高发行业和地区为重点,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要求各类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机械加工、化工等行业的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职业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