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底前各省级海洋厅(局)负责启动省内数据传输网络建设。
(五)业务化工作
1.方案审批
7月各省、市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和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建设方案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核;
8月国家海洋局批准省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省级海洋厅(局)批准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建设方案和各市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实施方案与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建设方案。
2.遥感监视监测
6月底完成一次全覆盖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并完成数据入库;
10月底完成高精度(山东省、福建省、上海市、葫芦岛市、连云港市、广州市等地区)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并完成数据入库;
12月底完成第二次全覆盖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完成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并完成数据入库。
3.地面监视监测
10月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一次海域使用现状数据和海洋功能区划数据的上报工作,之后每月5日前上报一次权属监视监测和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数据,核查监测数据适时上报。
4.技术培训
采取分期、轮训的培训方式,主要培训内容为3S基础知识、数据库维护与管理、系统系列技术规程等,8月底前完成一次培训工作,12月底前完成年度培训工作。
海域管理司
5.公报编写
2008年2月底前完成所有监视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评价工作,编制完成2007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公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动员大会精神,认真开展工作,保证系统建设各项任务按时、高质量的完成。
(二)要切实落实好监管中心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软硬件采购等工作,尽快进入业务化运行阶段。
(三)软硬件采购方面,GIS平台软件和监测车由国家集中采购,地方分别付款;其他软硬件按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制定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机构仪器设备购置意见》的要求,由地方进行集中采购。
(四)年终将组织对省、市系统建设情况,特别是监管中心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与场所落实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验收,对不按要求建设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