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