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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一级交易商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则给予处罚,直至暂停或终止其交易商、一级交易商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中国结算对严重违反其业务规则的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可以提请本所限制其交易。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牌或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已成交的交易,如存在重大差错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相关交易商可协商处理,并将协商结果报本所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具有交易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本平台进行质押券提交或转回申报。

  客户申报提交的回购质押券,可于下一交易日用于集中竞价交易中的回购交易。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对于自营的账户中持有的、在本平台挂牌的固定收益证券可以通过本平台进行转托管申报。

  第四十二条 本平台的交易试行期间,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告。本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试行期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

  为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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