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交易商就特定固定收益证券向为其做市的一级交易商提出询价的,该一级交易商应在接到询价后20分钟内进行报价。
第十四条 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级交易商可暂不履行报价义务:
(一)所做市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价格出现短时剧烈波动;
(二)市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而难以获得做市的固定收益证券;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无法正常报价;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一级交易商按前款规定暂不履行报价义务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上述情况消除后,一级交易商应及时继续履行报价义务。
第十六条 本所对一级交易商的做市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一级交易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一级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一级交易商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交易商的资格条件;
(二)不履行规定的做市义务;
(三)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四)发生证券或资金交收严重违约行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在本所正式暂停或终止一级交易商的资格前,其仍应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第十八条 本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4:00。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参加本平台交易前,应通过本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 交易商在本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