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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指交易商之间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应确保协议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未经客户同意或未基于真实交易情况发送相关成交申报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取得本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一级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在本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第五条 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参加本平台交易,应当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见附件),并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本平台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交易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向本所申请交易商资格:

  (一)依法可参加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

  (二)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应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设有负责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部门,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

  (四)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最近两年内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本所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机构,不得申请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交易商资格时,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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