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07年第8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要求陆续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了第二阶段(2006年6月~2007年6月)已经实施关闭和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现对部分地区已公告的第二阶段138处矿井名单予以公告(第四批)。
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标准,抓紧关闭。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吊销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所有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加强巡回检查,确保矿井关实关死、关闭到位,不留后患,防止死灰复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阶段关闭矿井名单(第四批)。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二阶段关闭矿井名单(第四批)
一、江西省(4个)
(一)吉安市
1 安福县新星煤矿
(二)景德镇市
2 浮梁县前山煤矿
3 乐平市乐港镇凤山煤矿
(三)九江市
4 德安县邹桥乡坪地煤矿
二、贵州省(134个)
(一)安顺市
5 西秀区蔡官镇高坡冲煤矿
6 西秀区蔡官镇玉镯箐煤矿
7 平坝县齐伯乡燕子脚煤矿
8 平坝县乐平乡箐口乌煤矿
(二)贵阳市
9 修文县六广镇石笋煤矿
10 修文县六广镇岔口洞煤矿
11 修文县大石乡宏达煤矿
12 息烽县石硐乡大兴田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