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管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情况。
5.冶金行业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6.《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04)、《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2004)宣传贯彻情况。
二、督导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听取被检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冶金行业安全监管的工作汇报,检查有关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7月20日至8月20日之间,各组督导检查时间为7天左右。具体时间由各组组长与被检查省协商确定。
四、督导检查地区及人员组成
10个检查组由炼铁、炼钢、煤气防护等方面专家和有关省安全监管局的同志组成,每组5-6人,组长由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同志或有关省安全监管局的处长担任, 大钢安全协作会的成员单位承担技术支持。每省检查2个市(地),每个市(地)检查不少于2家冶金企业(重点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兼顾国有大企业)。各组检查地区、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督导检查行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密切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二)各检查组应与被检企业交换督导检查意见,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向省安全监管局反馈检查意见。
(三)督导检查前,各检查组组长在北京集中学习一天,由专家讲授炼铁、炼钢等方面安全生产知识。
(四)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各组检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上报督导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带电子版)。
联系人:杨永太
联系电话:010-64463340(带传真)
邮箱地址:yangyt@chinasafety.gov.cn
附件:各组检查地区及人员组成(略)
二○○七年七月五日
chl_94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