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重点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95号)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江西、广东、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督促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自身监管责任,排查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冶金企业
1.安全管理
(1)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安委办明电〔2007〕9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备维护、安全检修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4)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5)安全投入情况。
(6)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入厂新职工“三级教育”、复工或转岗职工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分级及监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
(8)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
(9)对相关方(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
2.作业现场
(1)《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04)、《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86)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