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销企业依法被吊销、撤销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自吊销、撤销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六、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公司,经审批后向分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七、直销企业申请设立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时,除依法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供拟在该分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内设立服务网点的方案。
八、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名称统一按直销公司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分公司核定。
九、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直销企业的经营范围,其直销经营项目文字表述方式为“在经批准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具体见《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招募直销员,直销本企业生产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具体产品种类限于《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产品目录)”;兼营其他经营活动的,按国民经济行业表述用语依法核定。
十、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内设立《
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服务网点,开展产品价格展示、介绍、退换货及仅为直销员销售需要而提供储货、发货等其他服务的,由直销企业按照《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设立,此类功能单一的服务网点不需要工商登记。从事直销业务之外其他经营活动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可以兼作服务网点。
十一、直销企业设立从事直销业务之外其他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