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国奥委会火炬手的纯洁性和良好社会形象,凡受到过各种形式的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以及在国内、国际比赛中,由于违反赛风赛纪、使用兴奋剂等受到过业务主管部门处罚的人员,不得推荐选拔为火炬手。
火炬手候选人应符合北京奥组委确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具有独立完成400米火炬传递的身体素质和能力。
五、火炬手名额分配原则和分配办法
根据北京奥组委的每日传递城市安排和每日火炬手数量分配,中国奥委会选拔的火炬手将从2008年5月4日开始至8月8日,分别参与在全国各城市组织开展的火炬传递活动。为保证火炬手方便参与各地的传递活动,各省(区、市)体育局根据分配名额并按照本安排负责推荐产生本地火炬手候选人,并报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小组评审;各省(区、市)运动员和在国家队任职的教练员(人事关系在地方)火炬手由各地体育局选拔产生,代表中国奥委会参加在当地组织的火炬传递活动,不在总局在京单位名额中产生;为保证奥运会备战工作,各省(区、市)在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火炬手选拔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火炬接力活动运动员人选,由中国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另行研究决定。
中国奥委会本部(北京)选拔的51名火炬手由在京各单位推荐产生,只参与北京的火炬传递活动。51名火炬手具体选拔办法及名额分配另文下发。
六、中国奥委会火炬手标准
(一)热爱祖国,热爱奥林匹克运动。
(二)实践北京奥运会举办理念,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三)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或自身经历对于他人有教育和激励意义。
(四)热心志愿服务,品德高尚,乐于奉献。
(五)为推动奥林匹克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或在奥运会历史上取得过优异成绩。
七、选拔计划公布方式
本次火炬手选拔计划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发布;二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奥委会办公会议确定后,直接向各省(区、市)体育局和在京各单位下发选拔火炬手的通知。
八、评审办法
本次火炬手推荐选拔必须严格按照分配名额、选拔范围、选拔标准,紧紧围绕“和谐之旅”的主题进行等额推荐,各省(区、市)体育局要充分依靠行政组织体系,面向广大体育工作者,采取自上而下布置,自下而上组织推荐提名,履行评审程序,完成火炬手选拔工作。
各单位推荐火炬手按如下评审程序进行:
(一)被推荐的火炬手候选人如实填写由本人签字《火炬手候选人报名表》、《火炬手候选人登记表》、《火炬手候选人承诺书》等材料(见附件,相关表格可在国家体育总局网下载),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二)候选人所在法人单位、或劳动人事关系存放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汇总到省体育局;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按照本安排制定的火炬手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联合公安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国奥委会火炬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