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医药价格管理
(一)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扩大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范围,按照药品类别逐步将所有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坚决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继续降低利润空间偏大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定价偏低的药品价格,逐步理顺同类药品比价关系。防止不合理的药品替代,保证政府价格政策的严肃性。
(二)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
(三)完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监测办法。加强药品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健全药品和原料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做好对高值医疗器械产品价格监测,加强价格管理,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引导市场合理形成价格。
(四)加强对农村医药价格的监管。研究制定适合农村居民消费特点和承受能力的医药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农村医药价格公示力度,提高农村医药价格透明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一)严格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和技术标准。加强和改进药品注册管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药品审批行为,严禁以变换剂型、规格、包装等方式规避价格监管的行为。结合药品批准文号的清查,认真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规范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管理,加快药品编码的制定工作。
(二)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和检查。完善和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试点工作,完善和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工作。建立专业化的质量检查队伍和监测平台,完善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
(三)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组织开展定点生产。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简化包装的药品,并委托药品经销企业统一配送,为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质量合格、价格低廉的药品。
(四)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两网”建设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衔接与配合,形成解决农民看病、用药问题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