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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委托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委托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函
(商办贸函〔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部于2004年7月1日委托你厅(委、局)为第一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并下发了委托函,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鉴于委托函有效期将至,经研究决定:

  一、继续委托你厅(委、局)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委托期从2007年7月1日起。如无特殊原因,此次委托将长期有效,我部不再另行下发委托函。

  二、各受委托单位在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将依照有关规定收回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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