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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7]49号)


各银监局:
  为规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可申请经营银行卡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包括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
  准贷记卡和贷记卡统称为信用卡。
  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其客户对象范围内可以经营银行卡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符合经营银行卡业务需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三)在中国境内建立符合相关业务、技术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并具有保障银行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
  (四)具有符合经营银行卡业务需要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发行外币卡,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资格。
  四、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银行卡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满足银行卡联网通用要求。
  五、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银行卡业务,应当参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向其总行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
  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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