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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提前兑取的本期国债按兑取本金数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二)本期国债于2010年和2012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发行期过后售出的本期国债在该债券规定的兑付期开始(2010年4月1日和2012年 4月1日)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费。
  三、账务核算及发行款项的缴纳
  (一)各承销机构应将所包销的本期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纳入本系统自营债券业务核算,其会计科目应使用相应的资产类“国家债券”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按不同的期限分别核算发行和兑付(含提前兑付)所收付的款项。
  (二)各承销机构应将本期国债发行款项在4月23日一次缴入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账号:2570-05-3
  2570-05-5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名称及期次,例:凭证式(二期)国债(三年)。
  四、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NOTES电子邮件系统(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分支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的本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传真的方式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累计发行数额。规定报送日为:4月2日、4月9日、4月16日、4月23日、4月30日和5月8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4月1日、4月7日、4月14日、4月21日、4月28日和 4月30日。传真电话:(010)66016442。
  本文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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