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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在变更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变更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变更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十八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变更业务,在变更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变更申请书留存,另两联变更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在变更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变更申请书留存,另两联变更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需调整银行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码的,应由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逐级向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请。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并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四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逐级向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请。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并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四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业务。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可变更自身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但应在变更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机构需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行别名称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文件以及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行别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实后,应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全国性银行机构需要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行别名称的,应由其法人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变更行别名称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 因辖内行政区划调整需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正式文件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三条 银行机构因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变动需调整其银行机构代码的,应先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再撤销旧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五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 银行机构因解散、撤销或其他原因需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将本机构所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迁移至其他银行机构或予以撤销,并撤销本机构管辖的所有分支机构或变更其直接管辖行。
  银行机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按要求填制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撤销申请书,见附3),将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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