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日营业终了将同城票据清算系统账户信息的数据文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的,应于下一工作日将其导入。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每周对本周账户管理系统的所有监测结果进行审核,打印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告知书和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明细表,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交相关银行机构。
  第五十八条 银行机构收到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告知书和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明细表后,应及时核实,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经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逾期临时存款账户和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银行机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及时按规定补办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手续。
  (二)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的,银行机构应暂停通过该账户为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立即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三)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应通知该存款人及时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撤销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四)经核实,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银行机构应予以说明。
  (五)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其他情形的,银行机构应依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九条 银行机构应于收到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告知书和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明细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或申辩意见以书面方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逾期未报送的,视同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监测结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后,应进行核查。经核查,银行机构的申辩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应依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开户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建立开户许可证领用登记簿和使用登记簿,对空白开户许可证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本机构空白开户许可证领用登记,应将开户许可证类别、起始与结束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空白开户许可证使用登记,应在已经办理领用登记的开户许可证编号范围内,将开户许可证类别、起始与结束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开户许可证的核发遵循“谁登记,谁核发”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机构已做使用登记的空白开户许可证办理使用交回。办理使用交回时,应将开户许可证类别、起始与结束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机构已做领用登记的空白开户许可证办理领用交回。办理领用交回时,应将开户许可证类别、起始与结束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需将开户许可证作废的,应在需作废的开户许可证上标注“作废”标记,并将作废的开户许可证类别、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作废登记。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遗失空白开户许可证的,应将已遗失的开户许可证类别、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遗失登记。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将开户许可证状态由收回状态修改为遗失状态或由遗失状态修改为收回状态。办理开户许可证状态修改时,应将开户许可证类别、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经授权后进行业务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换发或补发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应换发或补发开户许可证;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由开户银行通知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临时存款账户逾期的,应由开户银行机构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账户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版本的修改和升级换版,以及总行数据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账户管理系统中的行别代码信息和地区代码信息的维护。
  第七十条 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全国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下对辖内银行机构代码信息进行维护。
  第七十一条 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新增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新增业务。
  第七十二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银行机构全称、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变更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