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书面资料。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采用网络报送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还应确保电子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内容的一致性。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银行机构报送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于代为备案的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存贮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业务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的非现场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授权制度和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日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住所地,下同)地区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产后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地区代码、账号等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通过网络方式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对提交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以下简称在线核查)。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提交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提交其上级法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关联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