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和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填写《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提交至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审核同意后,为其编发用户代码。
申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应填写《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支付结算处,支付结算处审核同意后,为其编发用户代码。
第十四条 经授权成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的接人条件做好网络和设备准备,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数字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退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提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等事项。人民银行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用户退出手续,并注销数字证书。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业务操作岗(含RA经办操作岗)。
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维护岗、地方注册中心(以下简称LRA)管理岗、LRA审核操作岗、LRA经办操作岗。
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可由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以及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相同岗位人员兼任;RA和LRA各管理、操作岗位可由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相同岗位人员兼任。
第十八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岗位应参照各子系统用户权限设置。
第十九条 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删除用户及变更用户授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岗负责新增、注销本级及下级用户;变更本级及下级用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