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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负责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
  (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
  (三)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四)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认证子系统。
  第五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清算中心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第八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未经人民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计费管理子系统的用户由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清算总中心担任。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的用户为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的用户为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和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者法人和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原则应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愿申请成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各级用户可查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业务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查看与本行相关的业务信息,上级机构可查看下级机构的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申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需经人民银行授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应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不包括地市中心支行,下同)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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