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
联系电话:010-66194675
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及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用户。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