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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需批量迁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就批量迁移相关事项,与迁入方银行机构达成一致性协议,并告知相关存款人。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需批量迁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通过先将需迁移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全部撤销,再由迁入方银行机构重新向账户管理系统申报的方式实现。
  迁出方银行机构在批量迁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按行别或银行机构代码撤销账户管理系统中在本行别或本银行机构开立的全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迁出方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见附4)。迁出方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将书面申请逐级报送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审核无误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撤销该行别或银行机构代码下的全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我行(银行机构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______ 及相关存款人协商,特申请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在我行开立的全部(部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见附件“批量迁移账户清单”),共计_________________户,迁移至_________________(其银行机构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
  我行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迁出方银行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我行同意接收上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承担由  │  迁出方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
│                         │                    │
│                         │                    │
│                         │      审核人员:         │
│           迁入方银行机构(盖章)    │          迁出方人民银行(盖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迁出方人民银行上级行意见:          │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审核意见:  │
│                         │                    │
│                         │                    │
│                         │                    │
│  资料交接人员:                │      审核人员:         │
│         迁出方人民银行上级行(盖章)    │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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