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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符合规定的,迁出方人民银行应在批量迁移申请表上签署审核通过的意见并签章确认,在 5个工作日内将批量迁移申请表逐级报送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并将批量迁移数据文件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待迁移数据库。
  不符合规定的,迁出方人民银行应在批量迁移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未通过的意见并签章确认,留存一份批量迁移申请表,其余批量迁移申请资料退回迁出方银行机构。
  第十条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收到迁出方人民银行报送的批量迁移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
  符合条件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批量迁移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批量迁移的意见并签章确认,办理批量迁移业务,留存一份批量迁移申请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向迁出方人民银行和迁入方人民银行分别送交批量迁移申请表,同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迁出方人民银行和迁入方人民银行发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成功列表(以下简称批量迁移成功列表,见附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失败列表(以下简称批量迁移失败列表,见附3)的数据文件。
  不符合条件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批量迁移申请表上签署不予批量迁移的意见并签章确认,留存一份批量迁移申请表,其余批量迁移申请表逐级退回迁出方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 迁出方人民银行应在收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同意批量迁移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批量迁移成功列表、批量迁移失败列表各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迁出方银行机构;同时按有关规定留存迁移成功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退回迁移失败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
  第十二条 迁出方银行机构在批量迁移完成后需要关闭的,应将所有进行批量迁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资料移交迁入方银行机构;对于批量迁移失败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迁出方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存款人到迁入方银行机构办理撤销手续。
  迁出方银行机构在批量迁移完成后继续存续的,应将所有批量迁移成功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资料移交迁入方银行机构;对于批量迁移失败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迁出方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存款人到本银行机构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迁入方人民银行应在收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同意批量迁移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批量迁移成功列表、批量迁移失败列表各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迁入方银行机构;同时根据批量迁移成功列表,核发迁移成功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迁入方银行机构收到迁入方人民银行送交的批量迁移成功列表、批量迁移失败列表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存款人领取开户许可证。
  迁出方银行机构在批量迁移完成后需要关闭其银行机构的,迁入方银行机构应以迁出方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和操作员代码代替迁出方银行机构办理批量迁移失败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对于批量迁移失败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迁入方银行机构应向迁出方人民银行报送相关存款人的销户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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