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农村改革开放
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进程,依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
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实行农村综合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把乡镇工作重点从直接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招商引资等具体事务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公共服务和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精减机构和人员,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村组撤并工作,构建合理的乡村治理结构,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调整农村学校布局,优化农村教师队伍,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补办法,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妥善解决乡村债务问题,建立逐步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机制。在新农村建设中,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一轮乡村负债。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工作,积极培育现代化家庭农场和股份制农业经营公司。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继续搞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
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严格区分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出让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方式。积极推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建立征地和土地出让最低价格制度,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积极搞好水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水权分配、登记、转让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立能够体现水土资源稀缺程度、保护农民利益的价格形成机制。
创新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和管理体制,吸引社会资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倡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创新经营机制,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法人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推进乡镇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出口潜力大、基础条件好、与主要出口市场相适应的农产品出口基地。搞好对农产品出口的信贷和保险服务,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外注册品牌,开拓市场,努力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农民到国外从事农业开发和农产品贸易,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加强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人才、资金和服务,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升级,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现代农业,解决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适应能力,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都需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市场准入、融资条件、政策支持等方面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加工、运输、销售、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农技推广等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实行鼓励和优惠政策。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纽带作用及在政策执行和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中介作用,为龙头企业和广大农户提供服务。
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扶持和引导。依托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加快培育区域性和全国性农产品行业协会。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可由行业协会协调或管理的事权和职能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标准、产品推介、应对纠纷、维护权益、咨询服务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强和改善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坚持把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及涉农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提出调控的方向和措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确保主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避免出现大起大落。
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建立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利益协调机制,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对粮食生产的引导作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库存及进出口的监测和市场调控,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吞吐轮换机制,科学运用储备、进出口等调控手段,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维护国内粮食市场稳定。
加强粮棉等大宗农产品进出口管理。充分利用WTO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粮棉等大宗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管理方式,加强和完善进出口配额管理制度。抓紧建立粮食进出口报告制度和监测预警系统,灵活运用进出口手段,为粮棉等大宗农产品总量平衡和调控工作服务,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
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管理。积极发展农用工业,适时推进化肥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快推进农资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农资市场信用体系,打击制造和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六)增强应对农村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对自然灾害、动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森林和草原火灾、沙尘暴灾害、农业环境污染、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假劣农资坑农害农、农产品国际贸易纠纷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农村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发布制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告和发布有关信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七)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努力增加农村社会事业投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要将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战略决策,努力形成稳定的社会事业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加快改变农村社会事业落后的状况。
创新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体制,重点巩固“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加快落实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多种形式兴办农村社会事业,扩大筹资渠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行不同的经济政策、管理和运行模式。加强农民自主参与,以满足农民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与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充分激发农民在公共服务决策、投入、管理、监督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强统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方针,把农村社会事业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任务中,以规划为先导,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统筹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八)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认真执行《
农业法》、《
畜牧法》、《
渔业法》、《
种子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
水法》、《
森林法》、《
防沙治沙法》、《
草原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气象法》、《
可再生能源法》、《
义务教育法》、《
传染病防治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依法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村资源环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适应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支农扶农政策措施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