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6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有关事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30号)
根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海关对2007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的货物,准予按照零关税验放。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一并予以公布。
海关可凭香港工贸署于2007年3月12日起为该品牌手表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办理相关的征税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