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顺利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根据《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入库工作效率,加快税款资金入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根据《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等联网单位,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信息共享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四条 实施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