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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计划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
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
落后产能分年度计划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7]150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经贸委(经委):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并提出要“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切实落实责任制,量化各地“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指标,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现就请各地报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计划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的“十一五期间,造纸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650万吨,酒精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160万吨,味精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万吨,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8万吨;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的总体要求进行安排(具体指标安排见附件)。通过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二、 依据标准
  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已颁布执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环保政策及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评审不达标和超标排放的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实施淘汰(包括:落后企业、落后生产线、落后生产设备)。具体标准为:
  造纸行业主要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适用GB3554-2001《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东部、中部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淘汰落后制浆造纸产能的标准)。
  酒精行业主要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适用GB8979-96《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味精行业主要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生产企业(适用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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