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中,涉及业余电台管理内容的部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业余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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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字母 │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 │备用字│ 备注 │
│ │ │ 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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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个人业余电台(一级)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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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个人业余电台(二级) │ E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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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个人业余电台(三级) │ H、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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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个人业余电台(四级) │ H、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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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个人业余收信台(五级)│ H、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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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业余信标台 │ │HF、VHF、UHV频段信标台的缀第一个字母分别│
│ │ │ │ 为H、V、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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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余无线电测向专用 │ │ 后缀第一个字母为“D” │
│ │ 信标台 │ │ │
│ ├───────────┼───┼────────────────────┤
│ │ 卫星业余电台 │ │ 地区代号为“1”,后缀第一个字母为“S” │
│ ├───────────┼───┼────────────────────┤
│ │用于特殊技术试验的 │ │ 后缀第一个字母为“T” │
│ │ 业余电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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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外籍及香港、澳门、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台湾地区人员在中国 │ │ │
│ │内地设置的业余电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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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业余中继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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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特设业余电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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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集体业余电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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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F、K、│ 由信息产业部 │ │ │
│ S、Z │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分 │ │ │
│ │ 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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