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公布的《
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兴奋剂生产、经营、进出口环节的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反兴奋剂职责。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保护运动员和公众的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
《条例》,加大对兴奋剂的管理力度,并为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举办提供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
《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药监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
《条例》,准确领会
《条例》的精神和各项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提高对兴奋剂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相关领域普及反兴奋剂的知识,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兴奋剂管理的各项规定,使
《条例》的有关要求深入人心。
二、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加强对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