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64号)
上海、江苏、广东、四川、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安徽省(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上市公司(名单后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9家境外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必须严格按照
《征管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8〕44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仍在执行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对于以往年度适用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所得税差异,要按照
《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操作机制,定期减免税收政策执行到期后,必须依法按时恢复征税。
三、具体纠正情况,请于2007年8月1日前书面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附件:9家境外上市公司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9家境外上市公司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