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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稳定工作责任制。继续落实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省长、市长负责制,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协调机制,制定行业稳定工作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畅通出租汽车司机合法合理诉求渠道,预防和妥善处理不稳定因素。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各地区要力争在今年内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解决一个地区内多头管理,责权不清,政出多门,政令不通等问题。

  (三)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按照《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要求,专项治理期间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继续做好清理各项收费,打击非法营运,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管等重点工作,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法规建设,促进行业依法监管。深入调查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制定和落实出租汽车行业长治久安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坚决纠正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行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查处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对于工作迟缓、执行不力,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行业文明服务新风。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运营、遵纪守法等教育和培训,切实改善服务质量,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七)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验收办法(另发)自查整改,部际联席会议将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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