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在提供本次半年度报告的比较财务数据时,应根据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将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作为比较财务报表进行列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润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说明追溯调整的依据和原因。
同时,公司还应假定比较期初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第1号至第37号,以上述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对《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五条至第
十九条之外的不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分析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在利润差异调节表中分项列示,并说明差异形成的依据和原因。
六、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数据,均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并遵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等规定。
七、公司应在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一节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八、公司应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一节披露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九、上市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以及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十、公司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3规定的格式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5.6、6.5.1、6.5.2和6.6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