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十二、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如果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披露2007年中期相关会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0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 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3.2”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四、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五、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