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出现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情形的,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第6.8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七、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在本次半年报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八、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要求,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披露公司证券投资及收益等情况。公司还应当参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作出披露。
九、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情况。公司还应当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参照附件2的格式作出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照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要求,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