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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半年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如预计不能在2007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07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7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 家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五、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摘要及正文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数据,应当以按照第7号规范问答进行调整后的数据为准。公司还应当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2007年修订)》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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