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3日)废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中金所办字〔2007〕44号 2007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内,交易所不受理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请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