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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每日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第十二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每周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三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

  每月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四条 交易所通过交易所系统、互联网站、会员席位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机构对其从交易所获得的不宜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软件开发公司等机构应当书面承诺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信息服务业务分为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从事信息服务业务,应当经交易所许可或者授权,并与交易所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信息传播服务业务是指经交易所许可或者授权,向其他机构传输,或者向信息终端用户(以下简称终端用户)、社会公众传播交易所信息的服务业务。

  信息增值服务业务是指经交易所许可或者授权,对交易所信息进行加工,产生增值的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申请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自行建立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显示应用系统;

  (二)具有终端收费的市场运作经验,具备有为市场提供可靠服务的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三)应当设置监控中心,具有控制功能,并配置软、硬件工程师;

  (四)具备必要的接收或者储存交易信息的设备或者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交易信息的非授权接收、传播或者使用;

  (五)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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