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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四)拟推荐人员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会员推荐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前款第(一)、第(三)项和第(四)项文件。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业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办理交易、结算与交割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等相关业务;

  (三)报送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文件;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交易所举办的培训;

  (五)组织与交易所期货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六)配合交易所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

  (七)每日登录交易所系统,及时接收交易所发送的通知以及业务文件等,并予以协调落实;

  (八)及时将会员更新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告知交易所;

  (九)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十)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十一)协调、组织业务联络员的工作;

  (十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离职离岗;

  (二)业务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连续1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

  (五)交易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不予更换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更换。

  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交易所申请更换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更换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业务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业务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业务代表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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