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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终止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了结合约持仓;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二)因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等处罚,且处罚期满未逾3个月;

  (四)与交易所存在债务纠纷且尚未结清;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五章 会员联系人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业务代表由会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业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业务代表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设业务联络员若干名,根据业务代表的授权行使职责。

  第三十三条 会员推荐业务代表,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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