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
(二)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三)缴纳结算担保金;
(四)办理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取得结算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资格,但可以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交易所在会员资格发生变化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是指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资格之间的转换。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申请变更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会员资格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书。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结算会员申请变更为交易会员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和债务;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办理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交易会员申请变更为结算会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之间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结算会员资格缴纳结算担保金。
变更会员资格的,会员应当与交易所重新签署协议,原协议同时终止。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撤销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