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二)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与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四)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八)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会员期货业务系统检查表》及相关文档;

  (十)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制度等;

  (十一)从事经纪业务的,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以及公司保证其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说明;

  (十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十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

  (十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交易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交易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