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中金所办字〔2007〕44号 2007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五条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未有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七)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
(八)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