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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六十四条 移仓申请批准后,交易所通知会员约定移仓日。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将在约定移仓日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由移入会员、移出会员确认。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将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提交给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确认。

  第六十六条 移仓内容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会员应当核对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七章 交割结算

  第六十八条 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公布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六十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第七十条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 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章 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七十四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规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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