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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二)出金

  结算会员可以在每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后在结算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四十八条 结算会员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 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该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五十三条 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情况特殊的,结算会员可以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月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加盖结算专用章),在每季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季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担保金核对单》(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结算会员核查的依据。

第五章 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

  第五十五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为交易会员办理更换结算会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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