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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会员申请增加席位需与交易所另行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所属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 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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