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限制开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故意规避或者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对期货交易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
(三)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
第三十二条 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自宣布生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了结持仓、交易业务和相关债权债务。
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在市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本交易所的期货业务。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做出裁决,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或者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处理决定书可以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非会员的,可以由会员送达。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